关于按出勤计资及考核奖励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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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按出勤计资及考核奖励的规定
发布时间:2011/6/24 浏览量:838

为规范公司员工休班,合理支付工资、严格按规定考核及各种奖励, 根据鲁中公司员工集中休班的实际情况,经公司研究对出勤做以下规定:

一、休班规定
公司员工按本月星期日休班,贵州省外员工每月增加1天路程假。

二、出勤及工资支付规定

1、 地面:
(1)每月出勤23天支付全额标准工资;低于23天,按实际工数支付工资;
(2)全月无出勤,由公司垫支各种社会保险,次月从本人工资中扣回(限1个月);
(3)年度内出勤均数达到23天/月,年底补齐工资;
(4)贡献休班规定:
当地员工和外省员工(原则上不鼓励献休班)按星期日休班,特殊情况公司安排上班,给予每天25元奖励,当月兑现;贵州省外员工每天给予50元奖励,年底兑现。

2、井下工资标准支付;
每月下井22天以上者(含22天),按井下标准支付工资,不足者按地面和井下实际工数分别计资。

三、生产考核奖励

1、井下:每月下井22天以上者(含22天),按井下标准支付生产考核奖励。不足者按地面标准加实际下井数支付生产考核奖励。

2、地面:出勤23天以上(含23天),按地面标准支付生产考核奖励;

3、全月无出勤,不支付生产考核奖励,年底达到出勤标准补齐。

四、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支付

1、地面:
(1)月出勤不少于23天,按地面标准支付安全风险抵押金;
(2)月出勤达不到23天,不支付安全风险抵押金,年底达到出勤标准补齐。

2、井下:
副总(矿长)每月下井15天,其他生产干部每月下井20天,一般员工每月下井22天,按井下标准执行,达不到规定按地面标准支付,年度内综算考核,月均下井达到规定天数者按井下标准补齐。

凡与本规定冲突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研究决定

本规定从2011年7月1日执行
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